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264号
原告:于兰,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伟,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原告于兰诉被告魏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兰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证据发生变化,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2150元,本院退还原告2150元。
审判员 武抒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砚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