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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264号

于兰诉魏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于兰,魏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264号

原告:于兰,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伟,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原告于兰诉被告魏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兰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证据发生变化,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2150元,本院退还原告2150元。

审判员  武抒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砚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