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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381号

河南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涌、马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马涌,马锐,马小龙,马涌翔,马世杰,耿金荣,司春芳,河南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马涌,马锐,马小龙,马涌翔,马世杰,耿金荣,司春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381号

原告:河南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涧东路交叉口中世家园5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杜国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后杭,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涌,男,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

被告:马锐,男,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

被告:马小龙,男,汉族,1999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马涌翔,男,汉族,1999年1月10日出生.马小龙、马涌翔法定监护人:樊晓君,女,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二森,男,汉族,1947年2月26日出生.特别授权。

第三人:司春芳,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杰,男,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荣,女,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9月9日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胜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仇莎菲负担。

审 判 长 张罗炜代

审判员 刘 英代

审判员 刘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