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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辖终185号

尚军波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尚军波,王玉堂,安立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军波,男,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堂,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审

被告:安立泉,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上诉人尚军波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东营市森林公安局河口分局出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勘验、检查笔录,能够证明涉案树木损坏的地点位于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北、西河水库西坝,即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淑媛

审判员  杨敬栓

审判员  侯丽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