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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8891号

林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甲,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8891号

原告:林某甲。

被告:梁某。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林雨欢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梁某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赵怡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