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8461号

杨业般与刘茂晃、章上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业般,刘茂晃,章上坚,章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461号

原告:杨业般,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

被告:刘茂晃,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章上坚,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章建平,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杨业般与被告刘茂晃、章上坚、章建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杨业般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业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杨业般负担。

审 判 员 刘崇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章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