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461号
原告:杨业般,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
被告:刘茂晃,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章上坚,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章建平,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杨业般与被告刘茂晃、章上坚、章建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杨业般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业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杨业般负担。
审 判 员 刘崇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章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