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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刑初1272号

钟小虎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127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钟小虎 出生日期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前科及强制措施情况 2015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检公诉刑诉〔2016〕1248号 指控事实 2016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钟小虎伙同伍某某(在逃)在本市青羊区XXX号的空地内,使用敲窗器将被害人谢某某(男,35岁,X县人)停放在此的一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TUMI牌双肩包一个(价值2800元)、内有银色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价值950元)、五粮液一瓶等物,后逃离销赃。次日,钟小虎在金牛区西岸观邸小区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赃款700元、被盗TUMI双肩包一个、作案工具手电筒一把、敲窗器一个。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钟小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小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 依据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钟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本案中追回的赃款700元及双肩包发还被害人。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李 波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艾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