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4480号

衡水市新知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市新知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480号

申请人:衡水市新知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根旺,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鹏霞,经理。申请人衡水市新知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市新知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下的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市新知觉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祥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