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0民初1910号

张津源与温木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津源,温木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910号原告张津源,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温木生,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原告张津源与被告温木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津源撤回对被告温木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智勇

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

人民陪审员  邓铂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符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