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910号原告张津源,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温木生,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原告张津源与被告温木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津源撤回对被告温木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智勇
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
人民陪审员 邓铂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符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