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601号原告于丽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住所地新乐市南环路交警大队对面尚城国际小区前排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335923755H。法定代表人吕建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超,该公司员工。被告范伯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梅与被告范伯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丽梅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范伯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丽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梅撤回对范伯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宝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