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9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春华,男,1960年8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人陈春华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诈骗罪,于1991年3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2年7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2月16日释放。被告人陈春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永刚,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春华及辩护人李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春华于2009年8月,被害人伍某向被告人陈春华借用身份证办理交通银行卡(卡号62×××85)及东吴证券公司股票账户(账户号02×××01),供被害人伍某长期用于股票交易等。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春华私自挂失上述银行卡、变更银行卡密码,并变更股票账户密码,实际控制上述银行卡及绑定该股票账户内股票,后于同月23日将上述股票账户的股票变卖,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窃得该股票账户内现金人民币93.9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春华辩解称其委托伍某、张某3炒股,同时于2009年8月份,交给伍某、张某3夫妻105万元现金用于炒股。辩护人认为,从2009年8月份被告人陈春华的相关银行帐户流水和证人吴某的证言来看,能够证明被告人陈春华在该时间段有支付105万元的经济实力,被告人陈春华车内有存放大量现金的习惯,证人吴某及被告人的供述能证明被告人陈春华有委托伍某炒股的意思表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春华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请求宣告被告人陈春华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春华于2009年8月,经与被害人伍某商定,由被害人伍某向其借用身份证并办理交通银行卡(卡号62×××85)及东吴证券公司股票账户(账户号02×××01),供被害人伍某长期用于股票交易等。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春华私自至常熟市交通银行梅李营业所挂失上述银行卡、变更银行卡密码,并变更股票账户密码,实际控制上述银行卡及绑定该股票账户内股票,后于同月23日将上述股票账户的股票变卖,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窃得该股票账户内现金人民币93.9万元。2015年12月11日,民警在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老文化中心附近将被告人陈春华抓获。上述事��,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据:1、被害人伍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09年8月份,为了打新股,其和老婆张某3借用其父母、其丈母娘、其老婆的姐姐张某1、姐夫陈春华的身份证办理了交通银行卡及开了股票帐户,银行卡密码及股票帐户的密码都是张某3在保管,股票都是其老婆在操作,上述五个股票帐户资金都是其夫妻二人的,2015年11月19日,张某3手机上接到陈春华这张银行卡在柜面挂失且办理新卡的短信,其打电话陈春华他也不接,后来他接了电话讲这件事情他做得过分了,明天把卡和帐户还给其,后来经过查询,发现陈春华这张卡上的钱已被转走,2009年8月份,陈春华未给其现金的,陈春华和张某1之前开了一个同创包装厂,同创包装厂欠其80万元左右,张某1还向其老婆借了30多万元。2、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和老公伍某为了打新股,于2009年8月份,借用其母亲、其公婆、其姐姐张某1和姐夫陈春华的身份证办理交通银行卡及开股票帐户,上述五个帐户上的资金也是其夫妻二人的,股票帐户密码和银行卡密码都是其保管,上述五人不知道密码的,股票都是其和老公操作的。2015年11月19日,手机上接到陈春华这张银行卡在柜面办理挂失及办理新卡的短信,其知道他在动歪脑筋,联系证券公司的张某2,张某2讲证券密码已被修改,后来陈春华把股票卖掉并把钱都转走了,其夫妻与陈春华没有经济纠纷,张某1欠其夫妻100多万元,2009年8月份,陈春华没有给过其夫妻现金的。3、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有两个女儿分别叫张某3和张某1,小女婿伍某做生意挣了不少钱,伍某提出他在炒股,想要多开几个银行帐户用于炒股,伍敏锋、张某3借用其及大女儿张某1、大女婿陈春华等人的身份证一起到交通银行办理了5张交通银行卡帐户,银行卡和密码都是其小女儿张某3保管,前几天,张某3打电话讲陈春华身份证开设的银行卡帐户被陈春华注销了,张某3打电话给陈春华,陈春华承认他持本人身份证在交通银行挂失银行帐户,但他表示不会动用帐户里面的股票,过了一二天,张某3又告诉其,陈春华把股票卖掉了,卖掉的钱转走了。陈春华一家人还欠张某3他们家100多万元债务,陈春华在外面欠了很多外债。4、证人张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和陈春华于2008年结婚,2013年解除婚姻关系,目前,其和陈春华还是住在一起,2009年8月份左右,其妹妹张某3一家人从美国回来,张某3和伍某夫妻用其、陈春华、母亲杨某、伍某父母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及开设股票帐户,其和陈春华、杨某当时只是去签了字,股票帐户的资金都是伍某夫妇的,陈春华帐户的资金都是张某3夫妻出资炒股的,银行卡和密码、股票帐户都是张某3在保管,两个月前,其和张某3夫妇清理了债务,其和陈春华一起创建的同创包装厂欠伍某79万多元,2013年,其和陈春华因为债务情况假离婚,协议离婚时,公司有200多万债务,陈春华承担200多万元,其承担60、70万元,其中包括欠伍某的79万多元,陈春华有无欠伍某夫妇债务其不清楚。2008年,其和陈春华开同创包装公司时,向伍某借了50万元。5、证人浦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4月份,其认识做包装生意的陈春华,2015年9月15日,其给他加工包装,欠其加工费15万多元,2015年11月底,陈春华归还其15万元,还有之前的欠款16万多元没有归还。6、证人严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曾在交通银行工作过,2009年8月份,当时打新股行情比较好的时候,伍某夫妇借用伍某父母、张某3母亲、张某1、陈春华的身份证来交通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借记卡、密码、网银密码都是张某3在保管。7、证人张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伍某夫妇在其证券公司开户,2015年上半年,伍某向其咨询打新股等证券业务。8、开卡信息、银行卡交易清单、证券交易流水、帐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陈春华的身份证开银行卡帐户及伍某、张某3的资金打入户名为被告人陈春华的银行帐户、证券帐户资金进出情况。9、交通银行补办新卡回单,证明被告人陈春华的银行卡于2015年11月19日挂失并补办新卡的情况。1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春华的前科情况。1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春华的归案经过。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春华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从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陈春华的银行帐户来看,在该时间段,没有大额资金取款记录;从两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杨某、张某1的证言来看,不存在被告人陈春华委托被害人炒股,尤其是其前妻张某1都证明当时炒股资金都是被害人夫妻出的,相关银行卡转账等书证显示资金从被害人伍某、张某3的银行卡打入与股票关联的被告人陈春华的银行卡帐户;从当时被告人陈春华的经济情况来看,被告人陈春华与前妻张某1于2008年共同开厂,当时向伍某借款50万元,同时,被告人陈春华的房产和车辆在2011年被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陈春华经济状况比较差;2013年,被告人陈春华与老婆张某1离婚,当时分割了财产,却未涉及股票,从委托炒股到案发,中间有六年时间,被告人陈春华从未过问股票,且不知道银行帐户密码和股票帐户密码,不合常理,综合本案的证据,被告人陈春华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印证,故对被告人陈春华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春华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春华因本案先前羁押的7天,可折抵刑期。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春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春华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余小惠
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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