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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494号

执行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与周欣、孙中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周欣,孙中伟,孙迎军,孙进利,孙前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494号申请人执行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负责人张林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欣。被执行人孙中伟。被执行人孙迎军。被执行人孙进利。被执行人孙前进。本院在执行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以下简称塔山支行)诉被告周欣、孙中伟、孙迎军、孙进利、孙前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孙忠权执行员  高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浩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