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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执第756号

申请人温利清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利清,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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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4执第756号申请人温利清,女,1987年12月10日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何永慧,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温利清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内010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温利清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判决本金7万元,案件受理755元、执行费961元及本金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冯 政

审判员 :杨林茂

审判员 :冯根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伦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