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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刑初531号

易莉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易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02刑初531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莉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易莉在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桃溪路口菜市壹生源大药房附近,以16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海洛因给刘某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收缴其贩卖的毒品。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0.42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称量笔录、检验鉴定报告等。并认为被告人易莉具有自愿认罪,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易莉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莉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易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黑色杂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秦友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