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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刑初字第339号

陆序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陆序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序武,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新化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从存款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辩护人肖周益,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序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游如彪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冯武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石杰担任记录。由于相关财务账目等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会计鉴定,本院建议补充侦查,同时裁定中止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8月25日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序武及其辩护人肖周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陆序武与杨某德、郭某明(系陆序武的姐夫)在新化县孟公镇筹建新化县孟公月塘采石场。为筹资金,陆序武开始以5%的月息在熟人、朋友间募集资金。采石场正式开工后,陆序武就对外宣称采石场要扩大生产需要继续筹钱。后通过朋友介绍,陆序武分别以1%、1.5%、2%、2.5%、3%、3.5%、4%、5%不等的月息作为回报,向杜某中等27人募集资金315.5万元,已支付了73.815万元的利息,尚欠222.685万元本金不能归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游某华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杜某中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陆序武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序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序武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陆序武与杨某德、郭某明(系陆序武的姐夫)在新化县孟公镇筹建新化县孟公镇月塘采石场,被告人陆序武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为筹资金,陆序武开始以高额利息在熟人、朋友间募集资金。采石场正式开工后,陆序武就对外宣称采石场扩大生产需要继续筹钱。后通过朋友介绍,陆序武分别以1%、1.5%、2%、2.5%、3%、3.5%、4%、5%不等的月息作为回报,向杜某中、张某娥、张某云、高某松、谢某华、陈某球、刘某云、马某军、刘某华、吴某云、吴某香、王某魁、吴某桃、刘某、唐某瑞、李某林、罗某志、孙某丰、陈某飞、陈某锋、曹某云、刘某长、廖某、吴某兰、毛某梅、廖某峰、刘某辉等27人募集资金315.5万元,已支付了738150元的利息,支付本金190000元,尚欠2226850元本金不能归还。经娄底市世纪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员曾某俊、李某荣鉴定,2010年12月到2015年3月11日期间陆序武共计向杜某中等27人以月息1%-5%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3155000元。归还本金190000元,支付利息738150元,债务余额2226850元(未考虑按本金与利率计算欠付利息),其中可能造成损失的债权人23人,债务余额2226850元。2014年年底因被告人陆序武无力支付借款而离家出走,2015年3月11日被群众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被告人陆序武犯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陆序武入所前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3)借据复印件若干份证明,借据复印件均经陆序武确认签字,借据都约定了利息,部分借据约定了还款期限。4)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新化县孟公月塘釆石场系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陆序武。5)银行流水明细若干份证明,被告人陆序武和其妻子游某华在银行和信用社无数额。2、证人证言1)证人游某华(陆序武之妻)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左右,陆序武和陆某花、杨某德合伙开办了釆石场,名称为新化县孟公镇月塘釆石场,陆序武是釆石场的法人代表。2014年下半年陆序武从采石场出走后她才到采石场管理生产的,陆序武借钱的事她完全不知道的,到陆序武失踪后,才知道陆序武在外面借了很多钱,具体借了多少钱,借了哪些人的钱,借钱干什么她都不清楚。陆序武失踪后,杜某中他们就要她在借据上签名并且他们同意将利息减下来,只按月息1.5分支付,所以她在借据上签了字,后来杜某中他们在采石场找到她,要她在他们的借据上盖上新化县孟公镇月塘采石场的公章。陆序武最开始在采石场没有投入多少钱的,因为她们俩的经济状况不太好,主要是他姐姐陆某花的钱。2)证人杨某德的证言证明,新化县孟公镇月塘釆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是陆序武,在工商局登记的只有陆序武和他两个股东,但实际上他们有三个大股东,他之所以没有拿现金出来,是因为月塘釆石场的手续及场地都是他原来的石灰厂的手续和场地,抵了40万元钱作为股价,他占10%的股份。陆序武也没有拿现金入股的,他是用一台挖机和一台铲车抵101万元入股,他占26%的股份,实际上挖机和铲车都是陆序武搞银行按揭的。陆序武的姐夫郭某明出资256万元,占64%的股份。采石场是从2010年8月开办的,他是会计,陆某华是出纳,2014年上半年由陆某华任出纳,2014年8月15日以后由游某华任出纳。陆序武在外面借钱的情况他不清楚,陆序武借钱都是他的个人行为,与釆石场没有关系的,他借的钱也没有用到釆石场来,也没有入釆石场的帐,他们也没有要陆序武到外面去借钱。他们合伙搞采石场基本上没赚没亏,陆序武入股后也没投什么钱到采石场来,至于他是不是继续在付挖机、铲车的按揭款他就不清楚了。陆序武出具给借款人的借据上盖有采石场的公章这一情况他也是不清楚的。釆石场的设备在2014年11月份被陆某花、陆某甲卖掉了,卖了24万元钱,这24万元钱付民工工资去了,另外釆石场的一台挖机也被陆某花拖走了,挖机是陆序武买的,拖挖机时陆某花、陆某甲她们是没有和他商量的。采石场的账本他手里有一本,是他和陆序武、陆某花一起做的,现在提供给公安机关,另外采石场的送货单和一些客户所欠的账单在陆彩花手里,他现在联系不上陆某花、陆某甲了。3)郭某明、陆某华夫妇的证言证明,陆序武系其弟,他们在孟公釆石场入股256万元,有三个股东,陆序武占26%(以2台挖机入股)、杨某德占10%(以手续和场地入股),他们占64%,后他们投到釆石场有310万元,大多是通过银行转帐,也有拿现金的。后来采石场停止经营后,他们将采石场一台挖机拖到湘潭抵债了。4)杜某中的证言证明,2000年左右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陆序武,2010年陆序武开了一个孟公月塘采石场,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钱,并要他到外面去帮其借钱,承诺借到钱付很高的利息,他就帮其对很多朋友宣扬,并帮陆序武借钱。他先后介绍了刘某云、刘某、高某生、张某云、谢某华、吴某桃、李某林(李某)等人借钱给陆序武。他分几次借了10万元钱给陆序武,陆序武打了借据约定利息5%,他和陆序武没有亲戚关系,他介绍的其他借款人与陆序武也没有亲戚关系。他介绍其他人借钱给陆序武没有从中得任何好处的。(附陆序武出具的10万元借据一张)5)张某娥的证言证明,她是通过杜某中介绍认识陆序武的,陆序武当时开了个采石场,陆序武对她讲采石场有台挖机要付按揭款,要她借钱给周转,她看杜某中也帮陆序武讲好话就同意了,后来她用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李某林(李某),帮陆序武在李某林(李某)手里借了5万元钱,陆序武打了张借条给李某林(李某),陆序武当着她和杜某中的面多次讲:“采石场需要资金周转,要我到我自己的亲戚和朋友手里去借钱,借到钱后,他承诺给很高的利息,并且他还说他借钱搞活后再感谢我们的。”所以才帮帮陆序武去借钱,帮陆序武在李某林(李某)那借钱她没有得到利息的。6)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她是通过张某娥、杜某中认识陆序武的,杜某中主动和她说要她有钱就放到他朋友陆序武的采石场,从中赚两分的月息,而且要她相信陆序武随时可以偿还,不会有问题,她就借了2万元现金给陆序武,当时陆序武给她打了一张白纸借条,后来陆序武出走之后,陆序武的老婆在借条上又重新签名,并加盖了采石场的公章。她们很多人都知道放钱到陆序武手里有利息,还有几个亲戚也借了钱给陆序武。她和陆序武没有一点亲戚关系。(附陆序武出具的2万元借据一张,有盖采石场公章和游某华的签名)7)刘某云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晏某伦(她丈夫的亲弟弟)讲:“杜某中的朋友在开采石场急需资金,用采石场的房屋和机械设备做抵押,看有钱借吗?”她问晏某伦要借多少?晏某伦问她有多少钱,她说可借50万,于是她就分2次借了50万给陆序武,写了2份协议,但她至今没见过陆序武,都是晏某伦代她与陆序武签的协议。(附贷款协议两份,借条两张)8)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经杜某中介绍认识陆序武的,陆序武因要办采石场需要钱,他于2014年7月9日借了20万元钱给陆序武,约定3%按月支付利息,当时由陆序武写了借据,杜某中写了证明人。(附陆序武出具的20万元借据一张,有采石场公章和游某华的签名)9)高某松的证言证明,他是通过杜某中认识陆序武的,认识当天陆序武就对他讲其开的釆石场资金周转困难,要借钱给其周转,给3分的月息。因为杜某中劝说把钱放到陆序武的工地上,算3分的月息,借款随时要随时可以拿回来,他因为相信杜某中而且也想赚点息钱,就借了4万元现金给陆序武,当时陆序武给他打了一张临时借条,后来陆序武又重新给他开了一张借条,上面有陆序武的签名和釆石场的公章。(附陆序武出具的4万元借据一张,有釆石场公章和游某华的签名)10)唐某瑞的证言证明,他本来不认识陆序武的,是杜某中介绍他认识的,杜某中当时找到他问是否有钱借,讲孟公镇一个釆石场的老板陆序武需要钱用,陆序武这个人老实本分,蛮可靠的,要他借钱给陆序武从中赚点利息用,他见杜某中这样讲,就同意了,他分两次借了6万元给陆序武。后来陆序武找不到了,他们找到陆序武的老婆游某华,这样游某华也在借据上签了名。(附陆序武出具的6万元借据两张,有游某华的签名)11)王某魁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6日,他通过杜某中介绍认识了陆序武,认识当天陆序武就对他讲其釆石场资金困难,要他借钱给其周转,给他3分的利息,他就借了5万元现金给陆序武,当时陆序武给他出具了一张借条,并在借条上盖了釆石场的公章。他和陆序武没有亲戚关系的,就是杜某中介绍他借钱认识的。(附陆序武出具的5万元借据一张,有釆石场公章)12)张某云的证言证明,他是通过杜某中认识陆序武,后来杜某中要他帮忙借钱给陆序武,他分两次借7.5万给陆序武,借据都在杜某中手里的,借钱和付利息都是杜某中经手的。借据上开始只有陆序武的签名,后来游某华也签了名并加盖了釆石场公章。(附陆序武出具的7.5万元借据一张,后加盖了釆石场公章和补了游某华的签名)13)吴某桃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的时候,张某娥打电话给她讲:“有一个朋友急需一笔钱周转,问她能否借几万元钱帮个忙,当时讲好只借半个月的。”于是她就同意了,6月23日她将6万元钱借给了陆序武,过了几天陆序武写了个借据给她,二十多天后,她找陆序武还钱,陆序武答复再等几天,后来一拖再拖,她就把借据给了张某娥,要张某娥把钱追回来,张某娥就让陆序武的老婆游某华在借据上签了个字,并盖了采石场的公章。现在陆序武夫妇都失去了联系。她是因为张某娥讲陆序武开了釆石场,人也可靠,才借钱给陆序武的。(附陆序武出具的6万元借据一张)14)李某林(李某)的证言证明,他的身份证名为李某林,但外面的朋友都习惯称其为李某,2011年5月份左右,杜某中介绍他认识了陆序武,认识之后,陆序武就对他讲其在孟公镇开办了一个釆石场需要资金周转,如果把钱放到他那里,可以拿到1分5至5分的利息,于是他以李某的名义于2011年7月23日借款5万元,于2012年8月6日借款1万元,以袁某兰(李某林之妻)的名义借款1万元,另外还有2万元借款陆序武没有出示借条,其实是先后借给陆序武9万元。(附陆序武出具的7万元借据3张)15)吴某红的证言证明,她是通过姐姐吴某香的朋友李某林介绍认识了陆序武,认识后,陆序武讲其开了一个釆石场,需要资金周转,向她借钱,并要帮其到外面去借钱,只要借到钱,就付很高的利息,她自己借了10万元钱给陆序武,约定利率4%,陆序武写了借据给她,她还介绍她姐姐吴某兰借了7万元钱给陆序武,不过吴某兰的钱只借了几个月就拿回来了的。另外她还跟几个朋友讲过,问她们有没有钱借给陆序武,其中吴某香的5万元钱到现在还没有还,她与陆序武没有一点亲戚关系。(附陆序武出具的10万元借据一张)16)曹某云的证言证明,她本来不认识陆序武的,是因为她朋友李某林借了钱给陆序武,李某林再介绍陆序武给她认识要她借钱给陆序武的。2012年8月6日借了2万元给陆序武,由陆序武写了一张借据。(附陆序武出具的2万元借据一张)17)陈某球的证言证明,陆序武和他都是孟公镇人,所以很早就认识,陆序武在孟公镇开了一个釆石场,陆序武经常对他讲要帮其借钱搞釆石场,并承诺3.5分的利息,还要他帮其到别人手里去借钱。2013年2月份的时候,陆序武找他借钱并且答应用釆石场的资产做抵押,他因为自己没有钱,就找到刘某明,他对刘某明说明了情况后,刘某明就借了20万元钱给陆序武,陆序武写了一张借据给刘某明。到了2013年5月份,陆序武要他再想办法借钱给他,他见陆序武每月都按时支付利息,还蛮讲信用的,他就借了40万元给陆序武,陆序武写了一张借据给他,借据上写明了以釆石场资产做抵押,由陆序武签名并盖了采石场的公章。到了2013年12月份,他又借了1万元钱给陆序武。另外他给了20万元钱给刘某明,相当他又借了20万元给陆序武,因此,他总共借了61万元给陆序武。陆序武还要他帮其借钱,他介绍罗某志借了20万元给陆序武,介绍孙某丰借了30万元给陆序武。陆序武讲他准备将碎石场的地买下了,以后让他在那建一栋房子的,他帮其借钱没有得好处的。(附陆序武出具的41万元借条两张)18)刘某明的证言证明,他以前不认识陆序武的,陈某球讲:“他的朋友陆序武搞碎石场需要资金周转,要我借钱给他朋友,并且陈某球答应做担保。”所以陈某球带他和陆序武见了面,他借了20万元给陆序武,陆序武出具了借条,这笔钱只借了4个月,陈某球就将钱还给了他,他就将借据还给了陈某球。(附陆序武出具的20万元借条一张)19)罗某志的证言证明,他是通过陈某球认识陆序武的,陈某球说放了60万元在陆序武手里,月息两分五,放了两三年了,完全可靠,如果他手里有钱的话也可以放在陆序武那赚点利息,他很信任陈某球,就同意了,在2014年4月份左右,陆序武就来到他开办的汽修厂,说釆石场资金困难,缺少资金周转,要他放点钱到釆石场里,月息两分五,他提出年底要把钱拿出来,陆序武表示同意。并承诺随时需要随时可以拿出来,他就分两次,每次10万元,总计20万元借给了陆序武。(附陆序武出具的20万元借据两张,有釆石场的公章和游某华的签名)20)孙某丰的证言证明,他是通过陈某球的介绍才认识陆序武的,陈某球讲陆序武开办的釆石场要扩建,需要资金周转,看他能不能借钱给陆序武,并讲陆序武的釆石场没问题的,自己也借了钱给陆序武,还带他到釆石场看了,他就同意借钱给陆序武。在2013年12月10日他借了20万元给陆序武,陆序武写了个借据,约定了利息,写明了以挖机和铲车做抵押,由陆序武签名按手印还盖了釆石场的公章。到了2014年8月10日到期了陆序武又重新写了一张借据。后来2014年9月份陆序武讲釆石场他姐夫要退股,问他是否还有钱借,他又借了10万元给陆序武。(附陆序武出具的30万元借据两张)21)马某军的证言证明,他和陆序武都是孟公镇人,早就认识了的,2011年左右,陆序武经常对他讲,其开了一个釆石场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钱,并要他帮其到外面去借钱,只要借到钱,就付很高的利息,他听到这些话后就对很多朋友去宣扬,去帮陆序武借钱,他自己借了2万元钱给陆序武,还介绍了陈某锋借了2万元给陆序武,介绍陈某飞借了3万元给陆序武,都是他做的担保人,在陆序武跑了之后,他自己把陈勇飞的3万元和陈先锋的2万元还了,等于他总共借了7万元钱给陆序武。(附陆序武出具的7万元借据共三张)22)刘某长、廖某(曾用名廖甲)、刘某华等证言均证实自己与陆序武认识很久了,陆序武以釆石场需要资金周转找他们都借了钱,其中刘某长借了5万元给陆序武,廖某借了15万元给陆序武,刘某华借了12万元给陆序武。其中廖某、刘某华还证实了陆序武要他们再帮忙去别人手里借钱,廖某也在亲戚面前帮陆序武宣传过但没有人借钱给陆序武。(附陆序武出具给刘某长、廖某、刘某华三人的借据三张)3、被告人陆序武的供述在2010年8月开始,他和他姐夫郭某明、杨某德三人在孟公镇月塘村合伙办了一个采石场,他当法人代表,他以一台挖机和一辆铲车抵价100万元作为入股的资金,挖机和铲车是在银行搞的按揭,因为要付按揭所以要借钱用。借钱是他个人的行为,与其他股东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他没有与其他股东讲过借钱的事情,因有时他借钱的时候讲是用来扩大釆石场的生产的,所以有的人要他在借据上盖釆石场的公章,他按要求盖了公章,还有些公章是后来债主要求他老婆游某华盖的。他是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借钱的,第一笔钱是在杜某中手里借的,借了5万元钱,后来他又陆续在杜某中手里借钱,他在孟公本地的一些朋友、熟人手里借了钱,另外他还要求他的那些朋友帮他到外面去借钱。杜某中帮他在熟人和朋友手里借了100多万元钱,这些债主有些他面都没见过,杜某中帮他介绍借钱是没有好处的。通过李某林(李某)的介绍,也在别人手里借了些钱,借到钱后他付2-5分的利息。他总共借了300来万元,后来他借钱越借越多,利息越滚越大,他只能再去借,拆东墙补西墙,借来的钱他都拿来付挖机和铲车的按揭款了,另外还要支付利息,但具体支付了多少利息记不清楚了,其它他没有乱用的。他借的钱也没有入釆石场的账目,也没有和釆石场其他股东讲过借钱的事,借钱是他个人的行为,借的钱也是他个人在使用。他所借的款都打了借据,被抓获后,公安干警将借款复印件与他进行了核对,凡是签字确认了的,都是事实。4、鉴定意见娄底市世纪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2010年12月到2015年3月11日期间陆序武共计向杜某中等27人以月息1%-5%的利率取得民间借款3155000元、民间融资期间归还本金190000元、支付利息738150元,尚欠本金余额2965000元。2、陆序武取得民间借款3155000元、扣除已归还的本金190000元和支付的利息738150元后,债务余额2226850元(未考虑按本金与利率计算欠付利息),其中可能造成损失的债权人23人,债务余额2226850元。因案卷内未反映陆序武拥有任何资产,因此,上述债务余额2226850元很可能陆序武不能偿还。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序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以经营采石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序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序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序武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序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陆序武的违法所得并责令被告人陆序武退赔集资参与人人民币二百二十二万六千八百五十元。(其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游如彪

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

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石 杰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