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执28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雷,男。
被执行人:邰峰吉,男,汉族。本案在执行王振雷与邰峰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过程中,经查,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葛志刚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