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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更2883号

罪犯铁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铁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2883号罪犯铁蛋,男,1956年6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蒙古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5日作出(1998)呼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铁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3月18日以(1999)内刑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2月1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以(2001)内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30日以(2004)内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7年1月、2009年9月、2011年11月、2013年12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满日期2017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以罪犯铁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铁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1月、8月、12月、2015年6月、11月、2016年2月共记功6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铁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铁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铁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瑞辰

审 判 员  杨利民

代理

审判长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