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543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负责人王本术,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辉,系原告单位副主任。被告赵利,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韩璞玉,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彦伟,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赵博,女,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与被告赵利、韩璞玉、王彦伟、张伟、赵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承担。
审判员 冯建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