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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543号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与赵利、韩璞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赵利,韩璞玉,王彦伟,张伟,赵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543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负责人王本术,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辉,系原告单位副主任。被告赵利,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韩璞玉,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彦伟,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赵博,女,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与被告赵利、韩璞玉、王彦伟、张伟、赵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承担。

审判员  冯建领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