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338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杨林镇东坑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求轩,该社职工。被告汪小荣。被告陈则芝。被告李邦友。被告汪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与被告汪小荣、陈则芝、李邦友、汪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志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