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360-1号
申请人:谭小瑛,女,汉族。
被执行人:沈玉华,男,汉族。谭小瑛与被执行人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