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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360-1号

谭小瑛、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小瑛,沈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360-1号

申请人:谭小瑛,女,汉族。

被执行人:沈玉华,男,汉族。谭小瑛与被执行人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