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荣,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
被执行人:张凌阳,男,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现住址不明。
被执行人:郑晨静,女,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现住址不明。
被执行人:张铁予,男,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陈金荣与被执行人张凌阳、郑晨静、张铁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凌阳、郑晨静、张铁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金荣人民币81116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陈金荣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凌阳、郑晨静名下车辆已另案查封,但未能查找到下落,本院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凌阳、郑晨静的银行账户、永泰县房产管理所、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有相关财产登记记录,在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温加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