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圣诺盟顾家海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7587-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042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0447587-2)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49的存款美元26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敏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