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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终252号

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民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西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庆安公司)与上诉人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通用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庆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强、张增光,上诉人合肥通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吕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庆安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西安庆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改判合肥通用公司赔偿西安庆安公司损失1854900元。由合肥通用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西安庆安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不符合本案事实,也于法无据。关于排气阀片存在批次质量问题,合肥通用公司出具的《西安庆安23阀片断裂情况分析报告》已确认本次产品故障的发生极可能是其在加工7c材料时,未对修模除湿进行严格规范所致。在西安庆安公司与长虹空调公司形成的《会议纪要》也确认本次故障的原因系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阀片存在制造缺陷,使用中造成阀片碎裂,颗粒脱落进入气缸,引起电流增大停机。西安庆安公司与合肥通用公司就排气阀片断裂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合肥通用公司也确认对此次排气阀片断裂事故负责。合肥通用公司向西安庆安公司出具的《整改8D报告》也认可排气阀片表面在40倍光学显微镜下可观察到缺陷。由于碰撞,金属表面显微下可见凹坑。解决团队为合肥通用公司的总经理张志勇和副总经理缪德良。2014年5月7日,西安庆安公司与合肥通用公司召开会议,会上,合肥通用公司对本次质量事件无异议,但需要对赔偿明细及金额进行确认分析。缪德良虽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但出具了收到会议纪要和附件的收据。根据上述事实,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排气阀片存在批次质量问题,而且其已经确认对此次排气阀片断裂事故负责。而一审法院却以西安庆安公司“虽进行了进货检验,但并未检验出阀片的质量问题”为由,判决西安庆安公司承担30%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处理排气阀片造成的质量事故,西安庆安公司多次同长虹空调公司进行沟通、试验,最终确认事故责任后进行了退货处理。期间发生了运输费、装卸费、测试费、试验费、保管费、交通费、资金占用费等。西安庆安公司就该损失提供了相应证据。而原审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西安庆安公司该部分请求于法相悖。合肥通用公司口头答辩称:4万片阀片是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约定生产的,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审判决合肥通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合肥通用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西安庆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由西安庆安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以西安庆安公司向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YZC-E150RY2压缩机功率高的处理意见》及《分析处理意见》认定排气阀片表面存在凹坑,压缩机运转过程中发生排气阀片断裂现象,从而造成压缩机电流大,功率高,突然停机故障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西安庆安公司的两份《处理意见》并没有取得合肥通用公司的认可,实验结论系单方做出。其次,西安庆安公司提出的排气阀片表面有凹坑是在400倍率显微镜下观察到的,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排气阀片在30倍率下观察不到毛刺亏盈等缺陷即为合格。退一步讲,即使排气阀片有断裂现象,西安庆安公司也不能证明究竟是阀片质量问题导致断裂而引起压缩机故障,还是其他原因引起压缩机故障,一审法院采信西安庆安公司的主张错误。(2)涉案排气阀片总计40000片,该批次阀片经西安庆安公司验收合格并用于压缩机生产。40000片中,涉案的有9986片,装于变频压缩机中,其余22000多片装于定频压缩机中,且运行无任何异常。可见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该批次阀片并无质量问题。(3)2014年5月7日,西安庆安公司相关人员与合肥通用公司的缪德良就压缩机质量问题造及成客户损失等问题召开会议,缪德良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明显是错误。(4)关于2014年4月10日,缪德良签字的《会议纪要》的效力问题。原审判决以阀片加工承揽合同系缪德良签订,认定缪德良在4月10《会议纪要》上的签字代表合肥通用公司,进而认定合肥通用公司认可了《会议纪要》的内容是错误的。缪德良是合肥通用公司阀片事业部的副部长,不是法定代表人,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与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2014年5月7日的会议纪要,西安庆安公司要求合肥通用公司派有权人商谈排气阀片质量问题及损失问题,可说明缪德良无权代表合肥通用公司对阀片质量问题及损失问题进行确认。2.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在原审中,合肥通用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阀片质量进行鉴定。原审法院认为合肥通用公司在《排气阀片断裂问题会议纪要》中已认可排气阀片存在质量问题,无须进行鉴定,从而剥夺了合肥通用公司的诉讼权利,属程序违法。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按9986台压缩机每台5**元的销售价格认定西安庆安公司的损失为4993000元错误。退一步讲,压缩机即使报废还有残值存在,不能以500元的销售价格计算每台压缩机的损失。在本院庭审中,合肥通用公司提交补充上诉状称:合肥通用公司与西安庆安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由合肥通用公司按西安庆安公司的技术要求和数据参数生产阀片。合肥通用公司按照协议要求进行了生产,西安庆安公司并将排气阀片予以验收。客户使用出现故障,该责任应由西安庆安公司承担。西安庆安公司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原审法院经过综合判断,认定合肥通用公司所供的排气阀片存在质量问题,有合肥通用公司2014年3月5日向西安庆安公司出具的《西安庆安23阀片断裂情况分析报告》、2014年3月20日,西安庆安公司与长虹空调公司形成的《会议纪要》、2014年4月10日、5月7日西安庆安公司与合肥通用公司形成的《会议纪要》、2014年4月29日合肥通用公司出具的《整改8D》佐证,合肥通用公司已确认其对此次阀片断裂事故负责。2.关于30倍显微镜与40倍、400倍显微镜下观察结果的问题。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阀片,在30倍率显微镜下,就可以观察到表面有多处凹坑,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凹坑在30倍显微镜下与40倍、400倍显微镜下观察的区别在于放大后的凹坑观察更清楚。3.定频压缩机未出现故障,不能说明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阀片没有质量问题。根据《技术协议》要求,阀片放大30倍率,观察不到毛刺、亏盈等缺陷。事实上,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阀片表面坑凹有3μm、4μm、8μm多处,有合肥通用公司2014年4月2日作出的《西安庆安23阀片断裂情况追溯分析报告》佐证。4.一审法院对涉案阀片不做鉴定并无不当。首先,排气阀片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过严格判定。其次,就排气阀片的质量问题,在合肥通用公司与西安庆安公司形成的《会议纪要》中,合肥通用公司已予以确认,并确认对阀片断裂事故负责。一审法院据此作出无须对阀片进行鉴定的决定,不存在程序违法。5.一审判决合肥通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首先,压缩机发生质量事故是不争的事实,且压缩机不能再行利用。其次,双方在《外购外协件质量保证协议书》中约定,因安全缺陷引起的故障品下线,系合肥通用公司责任的,有其承担废品损失。压缩机每台售价500元,一审判决合肥通用公司按每台5**元赔偿西安庆安公司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合肥通用公司的上诉请求。西安庆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合肥通用公司赔偿西安庆安公司损失53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被告2013年10月9日签订《技术协议书》约定:在被告(乙方)保证产品质量情况下,原告(甲方)委托被告加工全封闭滚动转子式压缩机排气阀片,并约定了产品的结构尺寸、材料及技术要求。该《技术协议书》第五条第八项约定:甲方(原告)对乙方(被告)每批产品按《质量保证协议》抽样检查如发现不合格项,有权退货。第五条第十项约定: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造成甲方质量事故及在用户处产生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和相应的质量罚款。同日,双方签订《外购外协件质量保证协议书》(以下简称《质量保证协议书》),对术语定义、物资质量标准及规定、双方的质量责任义务及权利、质量问题处理、质量违约行为的处理等做了约定。该协议2.5条约定:在进货检验、生产过程、产品售后等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一个质量特性不合格的产品,均视为不合格品;4.1.3条约定:对经双方认可,确属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理;5.3.1条约定:在甲方顾客使用过程及顾客产品的售后过程中出现的甲方产品的不合格或故障品,经确认属乙方物资的质量责任造成的甲方的不合格或故障品,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理。5.3.2条约定:在顾客生产使用过程中,甲方不合格或故障品的处理,其中5.3.2.2条约定:顾客生产过程中,甲方产品(属乙方质量责任)在顾客中出现批量下线的处理,批量下线以甲方与顾客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的规定标准界定;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含返工返修、退货、报废、甲方处理质量问题的费用、顾客处罚甲方的质量违约金及索赔等),同时甲方可按每次10000元扣取乙方质量违约金。2013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其加工的40000片阀片,规格为YZG23/100-02A,批次编号为2J1312-96。同日,原告对该批次阀片进行抽检,未见不合格产品。原告使用被告该批次阀片,生产型号为YZC-E150RY2压缩机10166台,并陆续向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发货6480台。2014年2月12日、13日,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在对其生产的2P变频空调出厂检验过程中发现,该批变频空调在低温制热测试工况下出现压缩机异常停机,断电后重新开启又可以运行的现象,在额定制冷、制热测试工况下运转正常。经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分析,该批空调压缩机异常停机原因为压缩机在运行过程中,电流异常波动升高引发停机。该批压缩机为原告生产,压缩机型号为YZC-E150RY2。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对该事故做出以下处理:该批次已使用的压缩机由西安庆安公司提供合格压缩机,由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做更换处理,返工费用由西安庆安公司承担,该费用共239380.38元(不含税);该批次余下的压缩机退回西安庆安公司。2014年2月26日,被告工作人员曹磊确认原告向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交付的两台压缩机报废。2014年3月5日,被告作出《西安庆安23阀片断裂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为:1.现场描述:近期发现西安庆安排气阀片23机型断裂,断裂部位在圆头与柄相交区域内。庆安公司显微相片放大400倍发现圆头周围有微小凹痕区域见图1.凹坑尺寸微米级,肉眼不可见。显微观察断裂纹沿凹坑周围延展,可判断材料凹坑区域强度低于未见凹坑区域强度。致使所受外力超过材料的承受载荷后,由凹坑处开始出现疲劳裂纹并展开至断裂。2.原因分析:冲压过程中,每批次在2万件左右时修磨具刀口,在磨床修磨口时会有冷却液残留在磨具表面。我公司对冲压20c材质时修磨刀口后有严格的除湿要求,目的是防锈。但当冲裁为7c料时对此要求并不严格,这可能是主要原因。3.整改措施:严格控制7c材料冲裁中修模刀口后的除湿,有必要对新磨刀口后最初冲裁的几片进行隔离报废。从而保持冲裁过程中没有形成气液混合体的环境,降低不良品的生成。2014年3月18日,原告向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发出《关于YZC-E150RY2压缩机功率高的处理意见》及《关于YZC-E150RY2压缩机功率高的分析处理意见》载明:原告在对其中一台发现的排气阀螺钉松脱故障产品的排气阀片作进一步分析时,发现有细微裂纹,引起重视。原告经对同期产品进行相关试验验证,分解后主要发现排气阀片断裂;经对故障压缩机分解分析发现,两台压缩机排气阀片均发生断裂现象,得出压缩机故障分析结论为:由于排气阀片表面存在凹坑,压缩机在运转过程中发生排气阀片断裂的问题,从而造成压缩机电流大、功率大、突然停机故障。所使用的排气阀片存在批次质量问题,详细原因需进一步调查供应商。2014年3月20日,原告与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人员在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西安庆安YZC-E150RY2故障压缩机处理方案沟通会,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依据公司(2014)质审(016)号不合格品审理单,质量部外管组组织西安庆安、产品组、空研所对隔离下线的2107件KFR-50W/Z11A+A2(2Q)室外机返工方案以及2200套庆安YZC-E150RY2压缩机配套部件处理方案进行讨论。首先,西安庆安公司的孙民和张建生介绍了本次故障的原因分析,系庆安供应商提供的阀片存在制造缺陷,造成使用中阀片碎裂,颗粒脱落进入气缸,引起电流增大停机。空调公司基本认可了庆安的分析,也提出了庆安需加强过程控制的要求。最后会议上达成以下决议:1.隔离的2107套KFR-50W/Z11A+A2(2Q)室外机全部更换压缩机,压缩机由庆安公司重新生产,到货时间为4月5日。新压缩机采用另一厂家的阀片(需组织确认),制程整改合格,并通过加严检验确认的产品。2.2200套四通阀等己加工完的配套部件,由庆安公司另提供压缩机上线装机。新压缩机按庆安与长虹空研所共同确定新电控方案的情况来确定上线日期。3.庆安公司在4月8日前完成8D报告,确定根本原因、制定并落实根本改善方案。4.长虹库房的该型号压缩机全部作退货处理。2014年4月,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向原告退压缩机3750台。2014年4月2日,被告合肥通用公司作出《西安庆安23阀片断裂情况追溯分析报告》,认为本次阀片断裂的原因应是个别偶发事件,不会引起批量事故。编制王溥、审核缪德良、批准张志勇。分析结论为:通过排查,被告并未发现能够引起品质严重下降的加工缺陷产生。同比以往加工方式,工艺流程未见异常。本机型阀片也是通过原告多年实践检验的。原告是压缩机生产的专业厂,对整机使用方面的研究是专家,希望原告能排除整机其余各方面的缺陷可能。就阀片本身断裂的原因应该是个别偶发事件,不会引起批量事故。编制王溥、审核缪德良、批准张志勇。2014年4月4日,原告作出《关于YZC-E150RY2功率大故障分析8D报告》,内容有:经分解分析,返厂的3台压缩机主要故障系过程控制不良所致,电机及装配工艺尺寸等OK。因长虹KFR-50W/Z11A+A2(2Q)型产品功率大、电流大现象持续存在,原告在进行三台故障机分解及针对性控制的同时,也进行了相关模拟试验,抽取同期产品模拟最大压比、最大压差等试验,在进行最大压比试验过程中发现功率异常,分解发现存在“排气阀片断裂”现象。经进一步分析认为“排气阀片断裂是由于其表面存在穴蚀坑引起的疲劳断裂”。2014年4月10日,原告方的张建生、陈世昌、仇晓红等与被告方的缪德良、王溥、曹磊,在原告三楼会议室召开排气阀片断裂问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载明:“2014年2月份,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YZC-E150RY2压缩机在空调器客户—长虹例行抽检试验过程中出现电流大、功率大故障,经过加抽、排查,以及对故障压缩机的开壳分析,确认上述故障为合肥通用公司排气阀片断裂所致。经继续对故障排气阀片所属批次进行确认、对比、分析,确认合肥通用公司2013122306批次排气阀片存在问题,且与合肥通用公司其它批次及其他供方排气阀片存在的显著差异。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会议议定事项如下:1.双方就断裂阀片、故障批次同合肥通用公司其它批次、其它供方阀片存在的显著差异以及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确认,达成一致;2.会议就故障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合肥通用公司确认对此次排气阀片断裂负责;3.合肥通用公司就排气阀片断裂问题及前期故障分析工作组织不力、考虑不周、分析不彻底,且进展缓慢等问题给西安庆安公司造成在客户处的被动影响深表歉意;4.会议就合肥通用公司2013122306批次阀片涉及的空调整机及压缩机整机数量进行了沟通、确认;5.针对故障件、故障批次与其它批次、其它供方的排气阀片存在的显著差异以及问题,合肥通用公司于4月15日前提交详尽的分析报告,阐明存在显著差异及问题的原因。6.西安庆安公司继续做好空调客户的善后工作,尽量减小客户的损失及影响。”原告人员陈世昌、被告人员缪德良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2014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整改报告载明:1.YZG23/100-02A排气阀片表面有在40倍光学显微镜下可观察到的表面缺陷。由于碰撞引起的金属表面显微下可见凹坑。2.解决团队:张志勇(总经理、负责人)、缪德良(副总经理、负责人)、王溥(质检、执行人)、王建(生产、执行人)。3.确定和执行临时的控制措施:隔离已加工产品,封存已入库23产品。4.发生原因和流出原因:(1)在材料周转过程中的磕碰(附整改前现场照片);(2)在分离孔心废料时的摔掼(附整改前操作方式照片)。流出原因:在产品加工工序完成后进入数检后,数检频次偏低,检验要求不严,致使有缺陷产品流出(附整改前检验方式图片)。5.永久性纠正措施:(1)下料周转过程中材料保护,防止磕碰发生(附整改后现场示意图);(2)严禁分离孔心废料时摔掼,防止发生碰撞凹坑,采用手工分离,分离过程由生产现场负责人监督执行确认(附:整改后分离方式图片及操作规范);(3)检验频次增加,入库检验记录增填显微观测结果(附:整改后需填显微检验记录单)。6.永久的整改措施执行情况。7.以防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现场负责人对每批阀片的周转过程要有控制记录。开始日期2014年4月24日,编制王溥。2014年5月7日,在原告会议室,针对被告排气阀片质量问题造成的原告压缩机及客户损失等问题,品质管理部召开了供方质量会议。会议由筛选车间主任杨洋主持,仇晓红(品质管理部副部长)、杨洋(筛选车间主任)、周勇杰(财务部副部长)、陈敬民(公司办副主任)、繆德良(合肥通用公司的副总经理)、曹磊(合肥通用公司的销售经理)参加,经双方沟通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1.被告通报了本次质量事件的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根据其提供的原因分析报告,原告要求被告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提供改善前后的整改证据及实物验证,再确定原告现场审核、整改制品验证等进度;2.经双方沟通,原告通报本次排气阀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索赔模块及索赔金额明细(见附件);3.经双方沟通协商,鉴于被告对本次质量事件无异议,但需对赔偿明细及金额进行确认分析;4.请被告有权人于2014年5月13日前来原告处进行面谈商议或予以书面回复。该会议纪要有原告参会人员签名,无被告参会人员签字。2014年6月20日,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在使用原告YZC-E150RY2压缩机过程中,日抽查5台产品,发现l台存在功率高、电流大现象。经原告确认造成此次故障的主要原因为机芯进异物导致,该故障机与涉案故障机不属同一批次。2014年6月24日,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质量信息反馈单,检验试验使用情况载明:“2014年2月13日,我公司抽检组在对当班使用贵公司YZC-E150RY2压缩机的整机进行了检验。在焓差室的例行试验中,多台整机出现功率高、电流大直至停机的异常现象,期间抽测5台,就有3台存在此种情况。”评价或处理意见为:“我公司和贵公司技术人员后期进行试验排查分析,发现此次整机功率高、电流大、停机的异常现象是由于压缩机质量问题所导致,为此,我公司决定:1.庆安YZC-E150RY2本批库存产品(含长虹未使用库存、在途产品)立刻退货,庆安未发出库存产品进行封存,杜绝再发往长虹。2.长虹对已使用庆安本批问题压缩机装成的2413套空调暂不报废,而由庆安重新提供合格产品予以返工更换,庆安公司赔偿返工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2014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称:缪德良在2014年4月10日会议纪要上的签字未经被告授权,被告不认可该会议纪要内容。提出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对本次断裂的阀片及其配套组装的压缩机进行专业鉴定。2014年8月11日,被告针对原告回函,再次提出进行鉴定的意见。2015年4月8日,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出具《低温制热情况下庆安压缩机异常停机的情况说明-2》。2015年8月21日出具《关于我司使用庆安压缩机YZC-E150RY2情况说明》,写明其公司只关注压缩机整机存在问题,至于造成压缩机故障的具体原因分析其公司并未参与。2015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催款单。2015年7月28日,被告向一审法院递交鉴定申请,申请对其公司生产的涉案阀片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原告不同意鉴定,认为被告已认可该批次阀片存在质量问题,故无需鉴定。庭审中,被告认可缪德良系其公司阀片事业部副部长,代表公司签订协议,但其公司未授权缪德良处理阀片质量问题,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排气阀片断裂问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另查明:压缩机系全密封产品,每台压缩机售价500元(含税)。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供应该批次阀片40000片,涉案阀片为9986片,用于定频压缩机的22000片无异常,另8000片尚未使用。原告诉请5350000元的损失组成有:9986台压缩机,每台5**元,共计4993000元;运输装卸费用、资金占用费、测试费、差旅费、试验费、保管费等共计428374.11元;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收取的空调整机拆机更换费用等。原告提交货物运输合同及补充协议、仓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借款合同、银行凭证、发票、报销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因涉案阀片问题产生的运输装卸费用、资金占用费、测试费、差旅费、试验费、保管费等费用的支出及数额。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庭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表示如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即损失赔偿与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请求法院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技术协议书、质量保证协议书、装箱单、阀片检测报告、外协件提验单、进货检验记录、物资接收单、领取单、产品交库单、发货通知单、废品单、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的在低温制热情况下庆安压缩机异常停机情况说明、8D报告、会议纪要、西安庆安23阀片断裂情况分析报告、关于YZC-E150RY2压缩机功率高的处理意见、关于YZC-E150RY2压缩机功率高的分析处理意见、西安庆安23阀片断裂情况追溯分析报告、YZC-E150RY2功率大故障分析报告、工作联系函及邮寄凭证、催款单、赔偿明细、鉴定申请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2015年3月5日,原告西安庆安公司以被告合肥通用公司为其加工的压缩机排气阀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535万元为由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53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合肥通用公司抗辩其加工的排气阀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西安庆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加工地安徽合肥市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在《技术协议书》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发生争议应由西安庆安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合肥通用公司的管辖异议。合肥通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7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技术协议书》、《质量保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压缩机发生故障是否系被告加工的压缩机排气阀片的质量问题所致。如确系被告加工的压缩机排气阀质量问题所致,责任如何承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因原告向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提供的型号为YZC-E150RY2空调压缩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退货。而该压缩机使用的阀片系被告加工。经原告实验分析,该压缩机的故障原因系阀片断裂所致,原告提交的《排气阀片断裂问题会议纪要》内容明确,可以证明被告对此事实予以认可。被告的《关于调查分析的8D报告》,进一步证明被告认可其生产的阀片存在质量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分析,提出了整改措施。缪德良系被告阀片部副部长,与被告工作人员王溥、曹磊共同到原告处参加排气阀片断裂问题会议,而缪德良也是被告《关于调查分析的8D报告》中所列阀片质量问题解决团队的成员,被告以未授权缪德良处理质量问题为由,不认可《排气阀片断裂问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对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可以认定原告的空调压缩机故障是由被告为原告加工的空调压缩机排气阀片的质量问题造成,亦鉴于此,无需对阀片质量进行鉴定,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质量保证协议书》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经双方确认,涉案阀片为9986片,原告已用于组装压缩机,压缩机每台售价500元,原告的压缩机损失为4993000元。原告虽对被告加工的阀片进行了检验,但并未检验出阀片的质量问题,仍将存在质量问题的阀片用于压缩机的组装,对造成的损失亦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被告按3:7的比例分担原告的损失。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压缩机损失3495100元。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损失赔偿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结合原告的诉请意见,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合肥通用公司赔偿西安庆安公司损失3495100元;

二、驳回西安庆安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00元,由西安庆安公司负担19000,合肥通用公司负担35200元。本院二审期间,西安庆安公司与合肥通用公司对其上诉主张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西安庆安公司与合肥通用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技术协议书》、《外购外协件质量保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合肥通用公司向西安庆安公司提供的排气阀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2014年4月10日及5月7日,双方就排气阀片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形成的会议纪要,能否作为认定合肥通用公司加工的排气阀片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承担赔偿的依据。3.合肥通用公司应否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关于合肥通用公司向西安庆安公司提供的排气阀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本案事实,西安庆安公司向长虹空调公司提供的YZC-E150RY2空调压缩机使用的是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排气阀片。因该批次压缩机发生故障,导致长虹空调公司退货。经西安庆安公司实验分析,压缩机发生故障的原因系排气阀片表面存在凹坑,在压缩机运转过程中发生断裂,从而导致压缩机电流大、功率大,突然停机。对排气阀片断裂原因,合肥通用公司在2014年3月5日作出的《西安庆安公司23阀片断裂情况分析报告》进行了分析,其原因系合肥通用公司在加工阀片过程中冲裁7c材料不严所致,并提出了整改措施。之后,西安庆安公司与合肥通用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形成的《排气阀片断裂问题会议纪要》也载明:压缩机停机故障系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排气阀片断裂所致。合肥通用公司确认其提供的排气阀片存在问题,与其它批次及其他供方的排气阀片存在显著差异,对排气阀片断裂负责,并对西安庆安公司在客户中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该会议纪要上有合肥通用公司副总经理、阀片部副部长缪德良的签字。2014年4月29日,合肥通用公司向西安庆安公司送达的《关于调查分析的8D报告》也载明:涉案排气阀片表面存在的缺陷是因材料周转中的磕碰造成的凹坑,因其检验不严,致有缺陷产品流出,并由合肥通用公司组成以总经理张志勇、副总经理缪德良为负责人,质检执行人王溥、生产执行人王建参加的解决团队。对有缺陷的排气阀片采取隔离、封存措施。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合肥通用公司为西安庆安公司加工的排气阀片存在质量问题,合肥通用公司也予以认可,并提出了整改措施。2.关于2014年4月10日、5月7日西安庆安公司与合肥通用公司就排气阀片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形成的会议纪要,能否作为认定合肥通用公司加工的排气阀片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承担赔偿的依据。2014年4月10日,西安庆安公司与合肥通用公司形成的《排气阀片断裂问题会议纪要》载明:涉案压缩机停机发生故障系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排气阀片断裂所致。合肥通用公司也确认其提供的排气阀片存在问题,对排气阀片断裂负责。2014年5月7日,双方针对排气阀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召开会议,合肥通用公司的副总经理繆德良、销售经理曹磊参加了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上,合肥通用公司通报了质量事件的原因及整改情况;西安庆安公司通报了因排气阀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索赔模块及金额。合肥通用公司对本次质量事件无异议。经双方协商,需对赔偿明细及金额进行确认分析。并由合肥通用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前往西安庆安公司进行商议或予以书面回复。该会议纪要上虽无合肥通用公司参会人员繆德良、曹磊的签字,但不能否定双方就排气阀片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协商的事实。故2014年4月10日和5月7日西安庆安公司与合肥通用公司就排气阀片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形成的会议纪要,可作为认定合肥通用公司加工的排气阀片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承担赔偿的依据。且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和《质量保证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合肥通用公司产品质量造成西安庆安公司产品事故及在用户中产生的质量问题,合肥通用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在检验、生产、售后等过程中发现质量特性不合格产品,均视为不合产品。经双方确认,在西安庆安公司的客户使用及售后过程中确属合肥通用公司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合格或故障品,合肥通用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判决合肥通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3.关于合肥通用公司应否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审中双方确认,案涉的9986片排气阀片,西安庆安公司用于压缩机,压缩机每台售价500元,西安庆安公司的压缩机损失为4993000元。根据《技术协议书》第五条第(八)项的约定,西安庆安公司应对合肥通用公司提供的每批产品按《质量保证协议》抽样检查,如发现不合格项,有权退货。西安庆安公司虽对涉案阀片进行了检验,但未检验出阀片的质量问题,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将存有质量问题的阀片用于压缩机,对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责任。对西安庆安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一审酌情确定由西安庆安公司与合肥通用公司按3:7的比例分担,判决西安庆安公司自行承担3成的损失,即1497900元并无不当。对西安庆安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因其证据不足,一审不予认定亦无不当。关于涉案排气阀片应否鉴定的问题。因合肥通用公司认可其提供的排气阀片存在质量问题,并确认对排气阀片断裂负责。一审法院认为无需对排气阀片进行鉴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现合肥通用公司既无相反证据推翻其已认可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排气阀片尚有残值,其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西安庆安公司和合肥通用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255元,由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494元(已预交),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761元(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杰

代理

审判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石 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