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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238号

宇文鹏飞与被执行人董方余、董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陕0428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宇文鹏飞,男。被执行人董方余,男。被执行人董烨,男。申请执行人宇文鹏飞与被执行人董方余、董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宇文鹏飞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烨、董方余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方余、董烨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董方余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04120101109000094274账户有存款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同时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属生活困难,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报经中共长武县委政法委员会批准,对申请人宇文鹏飞司法救助30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2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任秀丽

代理

审判员  王柯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