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789号申请人李中灿与被执行人杨桂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中灿于2016年5月13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784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桂群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78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