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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789号

李中灿与杨桂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789号申请人李中灿与被执行人杨桂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中灿于2016年5月13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784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桂群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78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