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行抗5号原告贾文厚、任保华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巴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内检民(行)监(2016)15000000062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本案应当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玉林
审 判 员 包 颖
代理
审判员 任慧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