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34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西安四匹狼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西安四匹狼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左 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闻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