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94号申请执行人余世芳,女,生于1963年7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路廷莉,女,生于1955年6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袁光秀,女,生于1956年3月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余世芳申请执行路廷莉、袁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袁光秀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路廷莉、袁光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袁光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50009.88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袁光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3631.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益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