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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294号

余世芳与路廷莉、袁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世芳,路廷莉,袁光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94号申请执行人余世芳,女,生于1963年7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路廷莉,女,生于1955年6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袁光秀,女,生于1956年3月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余世芳申请执行路廷莉、袁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袁光秀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路廷莉、袁光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袁光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50009.88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袁光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3631.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益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