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607号申请人李超,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贺辉、张会芳,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东辛庄社区,注册号:411082100008166(11)。法定代表人李平安,公民身份号码:4110221967********。被申请人李平安,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魏银河,男,1969年7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胡勇,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魏鑫,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请人李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平安、魏银河、胡勇、魏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朱晓洁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同乐路北侧丽水苑33号楼1单元17层1702号(郑房权证:16××60)房产、王永刚所有的位于上街区新安东路138号院15幢3层东2单元19号(房权证:03××13)房产、杨淑玲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和庄镇解放路中路西侧(新房权证:00××82)房产、王佩珊所有的位于管城回族区腾飞路2号2号楼2单元26层02号(郑房权证:13××37)房产、高彦超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路南段47号(不动产权:0000067)房产、苗晓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双拥北路东侧,铁北一路北侧领秀城11号楼2单元2层202(郑房权证:12××08)房产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朱晓洁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同乐路北侧丽水苑33号楼1单元17层1702号(郑房权证:16××60)房产一套。
二、查封王永刚所有的位于上街区新安东路138号院15幢3层东2单元19号(房权证:03××13)房产三、查封杨淑玲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和庄镇解放路中路西侧(新房权证:00××82)房产四、查封王佩珊所有的位于管城回族区腾飞路2号2号楼2单元26层02号(郑房权证:13××37)房产五、查封高彦超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中华路南段47号(不动产权:0000067)房产六、查封苗晓丽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双拥北路东侧,铁北一路北侧领秀城11号楼2单元2层202(郑房权证:12××08)房产七、冻结被申请人长葛市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平安、魏银河、胡勇、魏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