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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351号

曾志红与武建生、武金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志红,武建生,武金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曾志红,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武建生,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武金添,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志红与被执行人武建生、武金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武金添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琼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一千四百九十七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林晓锋执行员 张盛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