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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299号

何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299号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恒武

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

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