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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1983号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叶春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叶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常交刑初字第000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春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春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叶春明(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8的存款人民币3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岚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