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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044号

程文琼强迫职工劳动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文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044号罪犯程文琼,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1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文琼犯强迫职工劳动、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准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撤回抗诉,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1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程文琼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文琼,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文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文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