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000号
原告: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京,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负责人:贺伍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魏晓莉,该行职员。
被告:洛阳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市瑞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旭,该公司职员。
原告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瑞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伟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