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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765号

唐明轩与袁学明、王志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明轩,袁学明,王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唐明轩。被执行人袁学明。被执行人王志英,系袁学明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明轩与被执行人袁学明、王志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褚康群、陈道明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茂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