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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808号

孟焕与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胡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焕,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胡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808号原告孟焕。委托代理人凌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小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迎宾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魏永景,会长。被告胡克平。

原告孟焕诉被告湖南省紧急救援协会、胡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焕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孟焕负担。

审判员  李松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