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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401号之一

林永超与田新中、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永超,田新中,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永超。

被执行人:田新中。

被执行人: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新中。申请执行人林永超于2015年4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新中、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林永超协商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林永超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庆林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1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