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永超。
被执行人:田新中。
被执行人: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新中。申请执行人林永超于2015年4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新中、合肥星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林永超协商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林永超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庆林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1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