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15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书清与被执行人刘保玉为赡养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保玉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韩新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文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