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2执1596号

关于申请人高书清与被执行人刘保玉赡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15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书清与被执行人刘保玉为赡养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保玉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韩新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文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