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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特24号

申请人刘凤芹与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社区工作站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凤芹,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社区工作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特24号

申请人:刘凤芹,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街。

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社区工作站。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村。

负责人:杜鑫,职务党工委书记兼站长。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凤芹与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社区工作站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凤芹与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社区工作站因身体权纠纷一事,于2016年9月1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拥军社区工作站支付刘凤芹残疾补偿金玖万伍仟元整,2016年8月支付陆万伍仟元,2017年8月支付贰万元整,2018年支付壹万元。履行协议方式、地点、期限:每年8月份刘凤芹到拥军社区工作站领取,现金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凤芹与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社区工作站于2016年9月1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贾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