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140号
申请人:武汉众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中南国际商务公寓1幢二单元2707号。
法定代表人:陈毕亮,总经理。
被
申请人:龚泽民。
申请人武汉众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泽民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陈艳容(女,公民身份号码××)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一期4栋1单元17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1006935)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众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龚泽民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艳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百瑞景中央生活区一期4栋1单元17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1006935)的房屋。申请人武汉众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和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红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辰钰【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