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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4634号

申请人郭先春与被申请人蔡荣万、李新玉、王昌龙、南京磊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先春,蔡荣万,李新玉,王昌龙,南京磊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634号

申请人:郭先春,男,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蔡荣万,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

申请人:李新玉,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王昌龙,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

申请人:南京磊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丽山行政村南山头。

法定代表人:蔡荣万。申请人郭先春与被申请人蔡荣万、李新玉、王昌龙、南京磊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先春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价值40万元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郭先春提供的位于句容市天王镇家宜发超市3楼306室的房产进行担保。

二、对被申请人蔡荣万、李新玉、王昌龙、南京磊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