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634号
申请人:郭先春,男,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蔡荣万,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
申请人:李新玉,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王昌龙,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
申请人:南京磊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丽山行政村南山头。
法定代表人:蔡荣万。申请人郭先春与被申请人蔡荣万、李新玉、王昌龙、南京磊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先春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价值40万元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郭先春提供的位于句容市天王镇家宜发超市3楼306室的房产进行担保。
二、对被申请人蔡荣万、李新玉、王昌龙、南京磊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