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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628号

朱志强与邢荣华、天津活力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志强,邢荣华,王振清,王瑄,天津活力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活力源饮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强,男,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朱迪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荣华,女,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振清,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邢荣华(被告王振清之妻),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王瑄,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邢荣华(被告王瑄之母),基本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天津活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福公路红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斯丹伦,经理。委托代理人邢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活力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邢荣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强与被执行人邢荣华、王振清、王瑄、天津活力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活力源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伟

审 判 员  李来旺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