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950号原告张某某,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系原告张某某之妻),汉族,黑龙江省文艺干校退休教师,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于某某,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担。
审 判 长 石昌政
代理
审判员 刘玉堃
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