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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950号

张某某与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950号原告张某某,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系原告张某某之妻),汉族,黑龙江省文艺干校退休教师,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于某某,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担。

审 判 长  石昌政

代理

审判员  刘玉堃

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