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30刑初58号公诉机关河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波,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4月7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被告人秦精武,绰号秦六,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4月7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被告人张雪冬,绰号冬子,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4月7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汀浥,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抓后并羁押于五寨县看守所,2016年5月30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曲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波、秦精武、张雪冬、刘汀浥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高岐、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刘汀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刘汀浥以营利为目的,五次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抽头渔利28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人系共同实施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刘汀浥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刘汀浥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晓波、秦精武、张雪冬三人先后五次在河曲县文笔镇唐家会村两户居民家中、唐家会村养鹿场、河曲县文笔镇开元路安和存车场组织多人赌博,赌博的方式是用麻将筒子牌“推对子”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三人通过向“坐庄人”“打贯”,向参赌人员“放款”(出借赌资)获利,并专门安排被告人刘汀浥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放哨”,五次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抽头渔利2800余元。2016年4月6日下午17时许,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在安和停车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为第五次组织赌博),被河曲县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查获赌博工具麻将筒子牌一副及骰子2枚、赌资若干,现场有十八人。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1)赌博工具实物:麻将筒子牌36张,骰子2粒,证实赌博用具。(2)账单照片2张,证实参赌人员及借款情况。2.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份证实:被告人王晓波、秦精武、张雪冬、刘汀浥的户籍信息,四人均达到赌博罪的刑事责任年龄。(2)河曲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6年4月18日,河曲县公安局向张雪冬扣押作案工具麻将筒子牌36张,骰子2粒;于2016年5月19日随案移送检察院。(3)2016年5月17日,河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书面《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6日在安和存车场现场查获赌博者,将赌博者行政拘留,2016年4月16日将王晓波、秦精武、张雪冬刑事拘留。(4)河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7日,大同铁路公安处五寨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河曲县文笔镇尚景花园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刘汀浥抓获,后将其羁押于五寨县看守所,于2016年5月30日移交河曲治安大队。(5)大同铁路公安处五寨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27日10时38分,接太原铁路公安局网安处电话指令,网上在逃人员刘汀浥在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尚景花园7号楼西单元302,要求民警出警经行抓获。后所长闫宇平立即带领民警前往河曲,在其家中成功将刘汀浥抓获并带回五寨车站派出所。(6)五寨县看守所转押移交手续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汀浥于2016年5月30日羁押于五寨县看守所,2016年5月30日依法转押河曲县公安局,法律手续随人移交。(7)河曲县公安局《追缴物品清单》、河曲县收费管理局《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证实:收刘汀浥罚款1000元,追缴刘汀浥赌资400元。(8)2016年7月10日河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柳文军曾参与过赌博,经多次传唤,柳文军不在当地,无法联系。通过核实账单上人员,周某、大头(菅某)、赵某2、虎林(杨某)、马某、建文(柳某)、二刚(张某1)、金兰(苗某)、东子(赵某1)、催帅(崔帅)、文军(柳文军)、陈波(程某)、王某1、老张(张某2)参与过赌博。3.证人证言(1)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8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周某笔录证实:参与赌博四次,组织者是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每次去是秦精武叫的。2016年4月6日下午秦精武打电话说耍一阵,地点在文笔镇唐坪路停车场,周某找不见,秦精武让车牌号为晋J0743**黑色桑塔纳去接,到了赌博点看见已经有人在耍,参与赌博的有柳某、王某1、张某2、赵某1、张某1、王晓波、范某、程某、秦精武、周某。在场的还有张雪冬、王某2、韩某2、韩某1、金某、刘某2。赌具和赌博场所是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提供。第一次参与赌博是2016年3月31日下午,在唐家会村,参赌的还有张某3、马某、赵某1、范某等十几个人;第二次是2016年4月1日下午,在唐家会村鹿场附近,参赌的还有崔帅、张某3、张文刚、赵某1、范某;第三次是2016年4月4日下午,在唐家会村一处院子,参赌的还有大头、张文刚、赵某1、范某、秦精武等三、四个不认识的。(2)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8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张某1笔录证实:曾用名刚子,2016年4月4日、5日、6日三天,参与了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组织的赌博,赌场上还有一个开黑色桑塔纳的人负责接送人,每次去是王晓波叫的。4月6日下午存车场参与的人有王晓波、周某、范某、赵某1、秦精武、张某2、柳某、王某1、张某1等。4月4日下午在铁果门城墙后一居民家参赌的人员4月6日被抓的大部分有,有秦精武、张雪冬、金某、王晓波、赵某1、王某1、周某、范某、张某3、大头、张某3的朋友、柳某。4月5日坪泉学校附近一居民家参赌人员同4月4日差不多。(3)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9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金某笔录证实:曾用名金涛,去过赌博场地三次。4月6日下午与刘某2去的安和存车场赌博地点,看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赌博是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组织的,今天赌博的有柳某、王某1、周某、张某2、赵某1、程某、范某,韩俊宇不能确定,贾某和刘汀浥是放哨的,其他的张某1、王某2、刘某2、韩某1在这个赌博场上与金某参与过赌博。4月4日下午在银河湾小区城墙边一个居民家,参赌的有柳某、周某、张某2、赵某1、程某、范某、张某1、王某2、刘某2、韩某1、张某3及其相跟的一名男子,现场还有韩某2。第二次4月5日在坪泉学校上边一居民家,参赌的有6日被抓的柳某、周某、王某1、张某2、赵某1、程某、范某、张某1、王某2、刘某2、韩某1、张某3及其相跟的一名男子。(4)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9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王某1笔录证实:王某12016年4月5日下午在坪泉,2016年4月6日两次参加了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组织的赌博,张雪冬负责“打贯”有一辆黑色桑塔纳负责放哨。坪泉有王晓波、范某、大头、杨某、张雪冬、秦精武约十来个人;安和存车场有秦精武、张某2、范某、柳某、周某、王晓波、张雪冬等。(5)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张某2笔录证实:4月6日去安和停车场看见一个房子里推对子,看见秦精武、张雪冬、赵晓东、程某在压。(6)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8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柳某笔录证实:参与赌博三次,赌博是秦精武、张雪冬、王晓波组织的,刘汀浥负责接送人,赌博形式是推对子。第一次在唐家会村西面一户人家平房内,参赌的有张某3、柳文军、柳某、秦精武、王晓波、张雪冬、赵某1、范某、张某1、周某、张某2等,还有两个不认识;第二次在唐家会另一户人家平房内,参赌的人有张某3、柳文军、柳某、秦精武、王晓波、张雪冬、赵某1、范某、张某1、周某、张某2等,还有两个不认识;第三次2016年4月6日下午在安和存车场,参赌的除组织的三人,还有周某、张某2、范某、赵某1、张某1、王某1等人。(7)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范某笔录证实:参与了2016年4月6日在安和存车场、4月5日坪泉学校附近的赌博,以推对子的形式赌博;参与者有秦精武、周某、王某1、张某1、赵某1、王晓波等人;范某是联系东子去的。(8)2016年4月6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程某笔录证实:2016年4月6日跟韩某1去的安和存车场的赌博地点,看见参与赌博的有柳某、王某1、周某、王晓波、范某等,以推对子的形式赌博。还跟韩某1去过元头湾附近一居民房内看过赌博。2016年4月9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程某笔录证实:参与过一次赌博,看过一次。第一次在唐家会居民内,去了有五六个人,没耍开就走了。第二次2016年4月6日安和存车场参与了赌博,看见参与赌博的有柳某、王某1、周某、王晓波、范某、赵某1、张某2、程某等,后来就被警察抓赌了。(9)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赵某1笔录证实:2016年4月6日下午去安和存车场,看见有人以推对子的形式赌博,耍的有秦精武、张某1、张某2、柳某,还有几个年轻的不认识。在场的还有韩某2、韩某1及其他不认识的人。(10)2016年4月22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菅某笔录证实:菅某,人称大头,参与了4月4日唐家会村一居民院内、4月5日下午坪泉学校附近一居民家内赌博,赌博是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组织的。4月4日参赌人有赵某1、周某、张某3、一个叫“梅梅”的女人、一个拄拐棍的男人,金涛、刘某2、“二光子”放款,王晓波、张某3、“燕青”坐庄。4月5日下午在坪泉学校对面的一居民家,参赌的有崔帅、金涛及相跟的一名男子,程某、菅某、“梅梅”、赵某1等人;刘某2、二光子放款。(11)2016年4月14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杨某笔录证实:去过赌博场两次,第一次是在唐家会土城墙一居民院内,去了没耍;第二次是坪泉学校附近,参与了赌博,参与的人杨某、赵某1、范某、张雪冬等,其他人记不清了。(12)2016年4月14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张某3笔录证实:参与两次赌博,第一次是在鹿场附近居民张亮明家,第二次是唐家会村一居民“霞霞”家,是张雪冬、秦六、王晓波组织的。第一次参与赌博的有张某3、赵某1、张某2、周某、张某1等十三四人。第二次4月4日下午,霞霞家参赌的有张某3、“文艺”、赵某1、柳某、张某1、秦六、王晓波、张雪冬等十三四人。(13)2016年5月3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何某笔录证实:2016年4月4日参与了秦精武组织的在唐家会村卖车的门市对面巷子一居民家赌博,参赌的有秦精武、张雪冬等及不认识的,大概十几人。(14)2016年5月4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崔某笔录证实:又名崔帅,去过两次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组织的赌博地点,一次4月4日下午唐家会村卖车门市对面巷子下一居民家内,看了一会,没有耍,一次4月5日下午坪泉学校对面一居民家,参与赌博,参与人有王晓波、大头、金涛等。(15)2016年5月5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赵某2笔录证实:去过两次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组织的赌博地点,参与一次。2016年4月3日下午跟韩某1去唐家会村卖车门市对面巷子下一居民家内,参与赌博的有周某、崔帅、程某、赵某2,其他人不认识;4月4日下午唐家会一居民家,与韩某1去的,没参与赌博,参与人有周某、崔帅、程某及其他不认识的人,共十几个人。(16)2016年5月10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马某笔录证实:2016年4月4日下午在唐家会村卖车行附近一居民房内参与了赌博,跟金涛、张某1一起去的,参赌的其他人不认识,有二十人左右。赌博是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组织的。(17)2016年4月15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刘某1笔录证实:张某3等人在唐家会村鹿场的房子内赌博过,其丈夫张亮明让其去开的门。(18)2016年4月18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樊某笔录证实:清明节前几天一个下午约十来个人在唐家会与铁果门交界的樊某家(丈夫“文艺”)中赌博,提供场所获得200元的好处费。(19)2016年4月18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李某1笔录证实:前十几天前的一天中午,张某3说要来耍一阵,因与其以前是邻居就同意了,下午来了十来个人赌博了一会就离开了,一个约三十来岁的男子给了二百元现金。(20)2016年4月25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孙某笔录证实:2016年4月5日下午有八九个人在坪泉村孙某家中赌博,组织者叫秦六。(21)2016年4月15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李某2笔录证明:2016年4月6日下午有张某3和李某2商量好在安和存车场聚众赌博,耍了一阵警察就来了。(22)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韩某2笔录证实:2016年4月6日下午,与王某2去了安和停车场赌博现场,到了现场看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在场认识的有周某、王晓波、王某2、赵某1。(23)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刘某2笔录证实:2016年4月6日下午,接到冬子(张雪冬)电话,与金涛到了国华小区附近的停车场准备看赌博,在外面上了厕所,还没到房子里警察就来了。(24)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贾某笔录证实:2016年4月6日下午找刘汀浥借钱,在车上呆了十几分钟,警察来了才知道刘汀浥参与赌博了。(25)2016年4月6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王某2笔录证实:2016年4月6日下午和韩某2去了安和停车场赌博现场看赌博,看见参与的有王晓波、王某1、周某、柳某、范某,其他的不记得了。(26)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韩某1笔录证实:2016年4月6日下午与程某准备去太原,碰见王某1就一起到了国华小区存车场,在一个房子里看见有人赌博,参与的有周某、柳某、张某2、王某1、范某、王晓波,压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其他在场的不认识。张雪冬打贯,秦精武卖烟,刘汀浥放哨。(27)2016年7月12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苗某笔录证实:2016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唐家会村附近参与了秦精武组织的赌博,在赌场上向秦借款一千元,赌场上就认识秦精武和叫其去参与赌博的“梅梅”。4.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1-1)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王晓波笔录证实,参与了2016年4月6日下午安和停车场的赌博,当时参与赌博的有王晓波、秦六、张某2、柳某、王某1、周某、赵某1,耍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赌博是张雪冬组织的、秦六(秦精武帮忙),给王晓波二到三成的股份。还在坪泉村赌博过一次、在唐家会赌博过一次。(4-1-2)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王晓波笔录证实:4月6日下午赌博是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组织的,推的有王晓波、秦六、周某,押的有赵某1、柳某、张某2、王某1、周某、秦精武,其他人不清楚。周某推的时候,警察来了。共组织三次赌博,第一次唐家会村一居民平房内;第二次坪泉村附近一居民平房内。张雪冬、秦六负责放款、抽头、记账、放烟,王晓波负责赌博。(4-1-3)2016年4月9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王晓波笔录证实:共与张雪冬、秦六组织三次赌博,2016年4月4日下午16时左右,在河曲县文笔镇唐家会村新建一栋红色大楼旁的巷子下紧挨土城墙一居民家,参赌的有约十几个人,有张某3、大头、秦六,其他的不认识。第二次2016年4月5日下午16时左右坪泉村,大概十几个人参与赌博。第三次2016年4月6日下午安和停车场,有十几个人参与赌博。(4-1-4)2016年4月16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一次讯问王晓波笔录证实:2016年4月2日的时候,与张雪冬、秦精武一起吃饭时说起组织赌博,后来组织了三次,第一次4月4日下午在唐家会与铁果门交界的那条路下去一居民家,第二次4月5日在坪泉学校附近一户人家,第三次4月6日安和存车场。去参与过唐家会鹿场附近的赌博。(4-1-5)2016年4月26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讯问王晓波笔录证实:为了营利组织赌博,王晓波负责参与赌博、联系赌博人员,张雪冬是主要负责人。去参与过唐家会鹿场附近的赌博。(4-1-6)2016年5月1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三次讯问王晓波笔录证实:参与组织过三次赌博,唐家会村附近樊某家中、鹿场刘某1家中没有组织,是参与赌博。(4-2-1)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一次询问秦精武笔录证实:又名秦六,2016年4月6日下午14时左右,和张雪东吃完饭后,给周某、张某2打电话通知到国华小区附近停车场参与赌博。15时的时候与张雪冬、赵某1先到了停车场,后来王晓波、张某2、张某1、柳某、到了,就开始赌博,后来逐渐又来了几个人,周某推的过程中,警察来了,今天参与赌博的有秦精武、王晓波、柳某、张某2、周某、张某1、王某1、范某,其他人没主意。刘汀浥是张雪冬雇的,专门接赌博者或放哨。赌博是与张雪冬、王晓波共同组织的,这是第四天赌博。(4-2-2)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询问秦精武笔录证实:三人共组织四次赌博,唐家会村的居民房内两次、坪泉村一次、安和存车场一次。第一次在唐家会有周某、柳某及其朋友、张某1等;第二次在唐家会有王晓波、张某3、周某、柳某及其朋友等;在坪泉村有王晓波、杨某、王某1、大头等。这四天总共获利2600元左右。(4-2-3)2016年4月9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三次询问秦精武笔录证实:共组织过四次赌博,第一次唐家会村周某推,押的有柳某、张某1、范某、王晓波、赵某1、大头、秦精武,柳文军也在场,不能确定有没有参赌。中间出去买烟,回来时看见赵某1推,杨某、王晓波押。第二次在唐家会村挨土城墙一居民家,推对子的有张某1、王晓波、张某3,押的有柳文军、柳某、赵某1、周某等。第三次坪泉村,推的有王晓波、赵某1,押的有秦精武、张某2、大头、程某、杨某、王某1等。第四次安和存车场,推的有秦精武、周某,押的有王晓波、赵某1、张某2、王某1、范某、柳某等。唐家会鹿场没参与。(4-2-4)2016年4月16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一次讯问秦精武笔录证实:与张雪冬坐在车上聊天的时候碰见王晓波,谈起组织赌博挣钱,后来三人共组织了四次赌博,张雪冬负责打贯抽利、王晓波负责放款记账,秦精武偶尔帮忙记账。红色烟盒包装纸上是张雪冬记得,黄色烟盒包装纸上面有秦精武记得,笔记本上不知是谁记得,纸上的名字是场上参赌人员。鹿场附近是张雪冬、王晓波组织的,有秦的股份。(4-2-5)2016年4月26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讯问秦精武笔录证实:与王晓波组织过五次赌博,秦精武在场四次,刘汀浥不参与分红,是张雪冬雇佣的。(4-3-1)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张雪冬笔录证实:又名冬子,2016年4月6日中午和秦六吃完饭后,张雪冬给周某、柳某、张某1、张某2打电话通知他们到国华小区附近的存车场参与赌博,快到下午15时的时候,张雪冬和秦六、王晓波、张某2、张某1、柳某先到了存车场,几个人就开始赌博。后来逐渐又来了几个人,继续赌博,先是秦六推、接着王晓波推,接着周某推,周某推的中途被警察抓获了。赌博是张雪冬、秦六、王晓波三人共同组织的,存车场的地点是张某3找的,今天没来。赌博场上一般是自已开车或打车来的,有时候需要人接就是刘汀浥和贾某两个人开车去接。共组织了三次赌博。(4-3-2)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询问张雪冬笔录证实:存车场的赌博是张雪冬、秦六、王晓波三人共同组织的。三个人组织了四次赌博,在唐家会村的居民平房内组织了两次;坪泉村一平房内一次;安和存车场一次;四天共获利2600元左右,唐家会村、存车场赌博点是张某3找的,坪泉是秦六联系的。(4-3-3)2016年4月9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三次询问张雪冬笔录证实:张雪冬、秦六、王晓波三人共同组织五次赌博,第一次3月31日或4月1日的时候,在鹿场附近一铁皮房子,参赌的有王晓波、张某3、“黑子”、张雪冬、大头等;第二次唐家会村新建一红色大楼旁一条路下去一居民家,参赌的有张雪冬、秦精武、王晓波、周某、柳某、柳文军、张某1、范某等;第三次是唐家会村新建一红色大楼旁一条路下去另一居民家,参赌的有王晓波、张某3、周某、柳某、柳文军、大头、张雪冬、秦精武等;第四次坪泉参赌的有王晓波、大头、张雪冬、秦精武、张某1等;第五次在存车场有秦精武、王晓波、周某、张某2、柳某、赵某1、程某等。现场提取的烟盒包装纸和笔记本纸上记载的,名字是参赌人员,1代表1000元,+代表借出钱,-代表还回来。(4-3-4)2016年4月16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一次讯问张雪冬笔录证实:又名冬子,是中共党员,与秦精武、王晓波共组织五次赌博,五次共获利2800元左右。(4-3-5)2016年4月26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第二次讯问张雪冬笔录证实:王晓波和张雪冬组织了五次赌博,组织赌博秦精武出资两千、张雪冬出资两千、王晓波出资三千。刘汀浥是张雪冬雇的。(4-4-1)2016年4月7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刘汀浥笔录证实:张雪冬雇其接送人,挣了400元钱,接送人是按张雪冬所说。在安和存车场对面路边被抓。4月3日、4月4日往唐家会村,4月5日往坪泉、4月6日往安和存车场接送过人。知道他们组织了四次赌博。(4-4-2)2016年5月30日河曲县公安局民警讯问刘汀浥笔录证实:刘汀浥受张雪冬的雇佣往赌场上接送人,获利400元。4月3日、4月4日往唐家会村,4月5日往坪泉、4月6日往安和存车场接送过人。接送过张雪冬、秦精武、范某(梅梅)、张某2、赵某1、张某1等人,还有几个不认识的。5.现场勘验笔录(1)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4月6日下午,河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特勤耳目提供的线索,县城国峰小区附近安和停车场院内有赌博窝点及参赌人员十几人,民警立即前往该地点查获聚众赌博窝点及参赌人员十几人,民警对参赌人员进行的人身检查,参赌人员携带的赌资为:秦精武400元、张雪冬300元、王晓波1375元、周某352元、张某12500元、金某447元、王某1280元、张某28元、柳某150元、范某1700元、程某1570元、赵某12400元,查获张雪冬为赌博提供的赌具麻将筒子牌36张,骰子2个,其他人员均未携带赌资赌具。附照片1张,共18人。(2)现场指认笔录15份证实:2016年5月27日,在河曲县公安局民警的押解下,犯罪嫌疑人王晓波、秦精武、张雪冬分别对河曲县文笔镇唐家会村与铁果门村交界处李某1家、河曲县文笔镇安和停车场院内、河曲县文笔镇唐家会村养鹿场附近刘某1家中、河曲县文笔镇唐家会村与铁果门村交界处樊某家、河曲县文笔镇坪泉村孙某家的赌博现场进行了指认。(3)《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5月30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汀浥进行了人身安全检查:未发现其持有或藏有可能威胁他人或本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其自称无疾病,其未携带随身物品。经对其进行吗啡-甲基苯丙胺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阴性。本案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能证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三次赌博,累计参赌人数20多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明三次赌博抽头余利2800元,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明参赌人员、赌具、现场情况,书证中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达到赌博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本案各项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明了被告人组织周某、张某1(二光子)、金某(金涛)、王某1、张某2、柳某、范某(梅梅)、程某、赵某1、菅某(大头)、杨某、张某3、何某、崔某(崔帅)、赵某2、马某、苗某、柳文军、刘某2、韩某1、王某2赌博的犯罪事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予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波、秦精武、张雪冬、刘汀浥以营利为目的,五次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超过20人,累计抽头渔利2800余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构成赌博罪。四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王晓波、秦精武、张雪冬系赌博组织者,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刘汀浥帮助放哨、拉运赌博者,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随案移送的赌博用具麻将筒子牌36张,骰子2粒予以没收;未移送物品,由扣押保管机关处理。被告人张雪冬家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2800元,并交纳罚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作用、认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王晓波、秦精武从轻处罚,对张雪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刘汀浥可免予刑事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晓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秦精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张雪冬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汀浥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退出的非法所得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赌博用具麻将筒子牌36张,骰子2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瑞新
代理
审判员 燕海婷
人民陪审员 柳同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