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执字第2787号

杜生旺等申请刘海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生旺,曹世萍,刘海军,王金梅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787号申请执行人杜生旺,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曹世萍,女,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刘海军,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王金梅,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我院(2013)乌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2016年9月开始,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人现金16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本院(2013)乌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古达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