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8458号
原告:宋赛娇,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志,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恒,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罗小平,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宋赛娇与被告陈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宋赛娇的申请,依法追加罗小平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赛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恒、罗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赛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息,按月利息2%计至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恒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当时,被告陈恒口头承诺至迟一个月即可偿还。同日,被告陈恒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但时至今日,虽经多次催促,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原告宋赛娇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3.银行转账记录。被告陈恒、罗小平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1月22日,陈恒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本人陈恒向宋赛娇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本人约定月利率为2%/月。借款人处有陈恒的签名及捺印。同日,宋赛娇分两次通过中国银行向陈恒指定的陈春梅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00000元。由于追讨借款未果,宋赛娇遂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2.陈恒与罗小平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恒拖欠宋赛娇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有宋赛娇的陈述、借据、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陈恒未向宋赛娇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之规定,宋赛娇主张月利率2%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宋赛娇主张陈恒偿还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罗小平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陈恒向宋赛娇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发生于陈恒与罗小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罗小平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陈恒的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为债权人知道的。本院认定陈恒在本案中欠宋赛娇的100000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罗小平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恒、罗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宋赛娇清偿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宋赛娇已预交),由被告陈恒、罗小平连带负担(被告陈恒、罗小平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立平
代理
审判员 林佩坚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滨刘亚珍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