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19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源加油站,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者唐再奇,该加油站经营者。被执行人齐玉峰,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四段5—**号。现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源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齐玉峰买卖合同纠纷(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查明,除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齐玉峰工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玉敏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兆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