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负责人唐慧博,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潍坊鑫鑫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惠贤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陈伯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鑫鑫玩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坊黄商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坊黄商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潍坊鑫鑫玩具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在查封动产、不动产期间内,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