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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746号

敬志忠与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敬志忠,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敬志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五竹镇韩旗寨村。诉讼代表人高大贵,系该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敬志忠与被执行人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746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超波

审 判 员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