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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485号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联信支行;呼和浩特市西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联信支行,呼和浩特市西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联信支行,住呼和浩特市。负责人王存霞,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西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住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张宝元,该公司总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海呼和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