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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7820号

赵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82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贺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下余部分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云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牟艳萍 来源: